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智字第8號
- 原告
- 蘇彥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霈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風霈國際傳媒有限公司)、黃惠蘭、林宏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風霈AI矩陣裂變」簡報(下稱系爭簡報)之原創著作人,系爭簡報由其自行規劃課程架構、撰寫內容及設計版面,具原創性並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依法享有重製權、改作權及散布權等著作財產權。被告黃惠蘭於113年9月13日透過LINE向原告索取系爭簡報,原告基於信任提供系爭簡報PPTX原始檔及PDF檔;其後被告林宏德於113年10月5日以CANVA連結無法直接修改為由,再次向原告索取系爭簡報PPTX原始檔,原告亦予提供。被告未經原告授權取得並要求修改系爭簡報原始檔,已侵害原告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30萬元等語。是本件核屬上開規定所定之智慧財產案件,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