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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乃翊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熊心玉(原名熊鯤蘭)
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謝亞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理人
曹𦓻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熊心玉(原名熊鯤蘭)自民國115年1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92萬832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依法向本院聲請進入清算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民國113年6月1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92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遂聲請進入清算程序。故本件應以債務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

(二)聲請人之收入狀況:

1、聲請人主張其目前任職於洛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洛碁公司),擔任服務人員,每月薪資約2萬4000元等節,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洛碁公司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等件為證(見消債調卷第19、47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23、383至385、389至391頁)。並有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勞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洛碁公司113年10月17日來函暨薪資明細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85至113、151、155、271至273頁)。參以前開薪資明細表,可知聲請人於113年1月至9月間自洛碁公司實際領有每月平均2萬3717元【計算式:(3萬449元+2萬1,983元+2萬499元+3萬449元+2萬499元+2萬499元+2萬7,962元+2萬499元+2萬632元)÷9月=2萬37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聲請人自111年6月7日起迄今除領有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外,別無領有其他補助、津貼之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各類補貼查詢系統」查調結果、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3年10月11日來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0月11日來函、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10月11日來函、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13年10月11日來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0月14日來函、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13年10月15日來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10月16日來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0月28日來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3、183至187、199、225、237、253、421至423頁)。又依前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來函所示,聲請人於113年1月至8月間領有每月4905元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

3、從而,聲請人每月收入應為2萬8622元(計算式:2萬3717元+4905元=2萬8622元)。

(三)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依臺北市最近一年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5頁)。查聲請人自陳其現居住於第三人盧金山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之房屋,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51至353、393頁)。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計算式:2萬379元×1.2=2萬4455元)。

(四)聲請人主張其名下除附表所示財產外,別無其他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元大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繳費紀錄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繳費紀錄一覽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為證(見消債調卷第19頁、本院卷一第325至349、387、427至433頁),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詢結果、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6日來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5日來函暨附件集中保管標的資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5日來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4日來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9、153、261至263、399至415頁、本院卷二第13至87頁)。

(五)聲請人積欠全體債權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為322萬2042元(計算式:61萬8282元+31萬5306元+119萬3601元+24萬1093元+35萬4390元+40萬151元+9萬9219元=322萬2042元),此有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1日民事陳報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6日民事陳報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7日民事陳報狀、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1日民事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1日民事陳報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8、227至235、255、267至269、283至299、445至447頁)。

(六)從而,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萬8622元扣除上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僅餘4167元可供支配(計算式:2萬8,622元-2萬4,455元=4,167元)。倘以聲請人每月所餘4167元清償債務,尚須約64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322萬2042元÷4,167元÷12月≒64年),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其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之聲請,核屬有據。依首揭規定,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備註(幣別均為新臺幣) 1 元大銀行存款 餘額19元 2 郵局存款 餘額403元 3 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無 4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預估解約金:3萬5061元 5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預估解約金:1萬2285元 6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預估解約金:2萬6254元 7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預估解約金:4萬5627元 8 全球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 預估解約金:16萬2010元 9 東聯化學股票 90股 10 中信股票 280股 11 羽田機械 1萬股(於99年已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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