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林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復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
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基金等),載
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㈣如為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金銀飾品),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
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
)。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非委託銷售契約書);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雖已提出相對人債權人清冊,然應詳加敘明各債權借
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
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
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又相對人如與債權
人間有相關訴訟,聲請人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如已受債
權人強制執行,亦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
?並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
表到院供參。
六、對於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提出主債務人力啟服飾
開發有限公司現時資力因債務超過資產而達不能清償之相關
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經會
計師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
營業帳簿、設備資產之清冊及相關憑證等)。
七、另依聲請意旨,聲請人若已無其他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
財產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而無宣告
破產之實益,亦請一併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