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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科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慶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告
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映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萬6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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