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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1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潤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心棋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能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15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244元,共計974,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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