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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承漢
原告
好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紀佩光、李屏、陳恩援、陳見福、黃暖、高冠欽、顧英珍、林文雄、劉邦展、賴昭明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紀佩光、李屏、陳恩援、陳見福、黃暖、高冠欽、顧英珍、林文雄、劉邦展、賴昭明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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