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60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珮
- 被告
- 朱芃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432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5年6月30日向本院以民事撤回起訴狀表示已無訴訟之必要,請求准許撤回本件全部訴訟並辦理退費等語,此有民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參,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