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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6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志洋

原告
潘宗昇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複代理人
李嘉恩律師
被告
賴星光

黃艾倫

上開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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