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0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劉淵宣
- 被告
-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李潮旺
- 被告
- 李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