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17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鍾文瑞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均
- 被告
- 王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有起訴狀在卷可按,而本院前開判決誤寫為「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