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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告
王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有起訴狀在卷可按,而本院前開判決誤寫為「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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