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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8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告
瑪雲朵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貞
被告
劉俐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6,4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瑪雲朵有限公司(下稱瑪雲朵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13日邀同被告林美貞、劉俐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止,利息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加碼3.37%(屆期時為4.98%)機動計算,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按期清償,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瑪雲朵公司公司僅繳款至114年9月1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690,510元、295,9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林美貞、劉俐瑩為被告瑪雲朵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原告主張之欠款,但目前無能力清償,被告劉俐瑩有穩定工作,希望能以最長還款期限、最低金額分期慢慢還等語。並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2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2份、產品利率查詢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亦不爭執前開欠款,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計算期間  1 690,510元  4.98%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95,908元 4.98% 同上 同上 合計 986,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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