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61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 訴訟代理人
- 彭若鈞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鄭哲銘
- 被告
- 陳佩欣(原名:鄭佳善、鄭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表示有協商意願,並經原告同意,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