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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61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鈺純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哲銘
被告
陳佩欣(原名:鄭佳善、鄭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表示有協商意願,並經原告同意,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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