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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告
王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9,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1萬2,940元,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30元(計算式:12,940元-12,810元=130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3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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