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307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嘉
- 被告
- 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彥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借款期間112年9月27日至117年9月27日。利息按機動利率計付,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有10,633,2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陳述略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等語。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尚積欠10,633,2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等件可佐,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清償本金6,000,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