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劉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訴字第542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961元(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114年度北簡字第10146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