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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靖崴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告
PHUKET SRITHAI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TCHARAPORN SU
法定代理人
SUPATAT WANDEE
兼法定代理人
林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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