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成
- 被告
- 林上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