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簡銘廷
- 被告
- 得速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大為
- 被告
- 文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33萬722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81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33萬72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7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得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得速公司)邀同被告沈大為、文宏元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附表一「借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向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計69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利息、逾期還本付息之違約金均如附表一所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得速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沈大為、文宏元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得速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57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及連帶保證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計付方式 1 113年2月17日 200萬元 113年2月17日至118年2月17日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5%按月計付(現為2.22%) 2 114年4月1日 200萬元 114年4月1日至119年4月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3 114年5月13日 200萬元 114年5月13日至119年4月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4 113年2月17日 800萬元 113年2月17日至118年2月17日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5%按月計付(現為2.22%) 5 114年4月1日 800萬元 114年4月1日至119年4月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6 114年5月13日 800萬元 114年5月13日至119年4月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7 114年11月21日 600萬元 114年11月21日至115年1月2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8 114年11月21日 2400萬元 114年11月21日至115年1月21日 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6%按月計付(現為3.375%) 9 110年7月12日 60萬元 110年7月12日至115年7月12日 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9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655%;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2日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55%按月計付(現為3.375%) 10 111年6月20日 120萬元 111年6月20日至116年6月20日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2.3%按月計付(現為2.925%) 11 110年7月12日 240萬元 110年7月12日至115年7月12日 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9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0.655%;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12日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655%按月計付(現為3.375%) 12 111年6月20日 480萬元 111年6月20日至116年6月20日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年率1.205%按月計付(現為2.925%) 合計 6900萬元 備註 違約金計付方式: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編號 餘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起訖日 1 129萬2256元 2.22 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2 134萬7467元 3.375 自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3 177萬5549元 3.375 自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4 516萬9005元 2.22 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5 538萬9865元 3.375 自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6 710萬2193元 3.375 自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7 600萬元 3.375 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8 2400萬元 3.375 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9 7萬4558元 3.375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0 37萬7621元 2.925 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1 29萬8204元 3.375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2 151萬504元 2.925 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合計 5433萬72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