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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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守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能哥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2,219,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9,0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