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育琳

原告
富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鑫大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維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告
林鴻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

理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50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元。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