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林慧敏(即林王寶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44167-7 1 59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