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陳慧貞(即許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06399-8 1 249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41111 8 1 363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33699 6 1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