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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詩瑜

聲請人
吳淑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4001-7 1 28 00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86355-7 1 168 00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441908-9 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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