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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世芳

聲請人
張雅菁(即張華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2-01-1006413-1 1 1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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