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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黃鈺純

聲請人
邱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7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430-6  1 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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