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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蘇怡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2日屆滿(同年1月1日為元旦國定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2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680-9 1 1269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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