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李俊德(即李英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203330-4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65458-6 1 535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92839-4 1 383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07317-2 1 228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47620-1 1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