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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賴錦華

聲請人
李俊德(即李英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203330-4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65458-6 1 535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92839-4 1 383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07317-2 1 228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47620-1 1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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