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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詩瑜

聲請人
廖宜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3458-0 1 2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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