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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姿妤

聲請人
林煜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6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225733-4 1 1000 002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9162-7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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