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王守德
- 代理人
- 王如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589546-1 1 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