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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葉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9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7002662-0 1 998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35573 1 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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