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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2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陳葉(即郭秀雄之繼承人)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郭錦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443743-1 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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