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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鄧晴馨

聲請人
游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懿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日盛(原日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D1-01-0001372-7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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