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陳俞元
- 原告陳英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英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140069-6 1 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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