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9號
- 聲請人
- 陳育琦(即陳紀繡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58141-0 1 256 002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12775-8 1 69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