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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薛惠方(即侯美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241356 2 1 48 00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395799 0 1 51 003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444250 9 1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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