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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1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嘉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星
訴訟代理人
黃喬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飛利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石鳳修 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4年9月6日 69,510元 QN666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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