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靖崴

原告
黃世瑜(原名:黃裔宸)
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裁定命於原告收受裁定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保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