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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171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其鷹

聲請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長益
相對人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TAIWAN FACEBOOK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梁幼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第5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38之4、第533條規定,於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有所準用。是以,當事人以書狀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應表明上開事項,其聲請始符程式,如有不備,即屬聲請不合法。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陳明假處分之原因及保全必要性,亦未提出足額之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以115年度全字第17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未補正關於假處分之原因及保全必要性,亦未提出足額繕本,有送達證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原告迄未補正,其聲請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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