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鍾育霖
- 相對人
-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滄郎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處分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16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