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易字第26號
- 再審原告
-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彬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建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再易字第26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建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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