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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方祥鴻劉娟呈鄧晴馨

再審原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建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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