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49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沛元

原告
賈吉華
被告
郭安秝
被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起訴狀並未簽名,亦未記載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前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於同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勞簡卷第43-45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