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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許筑婷

聲請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代理人
劉素吟律師
代理人
戴國耀律師
相對人
朱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第1頁第4行所載聲請人地址欄「臺北市中山路」 應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區」  第3頁第3行所載「二、」 應更正為「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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