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道義
- 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代理人
- 劉素吟律師
- 代理人
- 戴國耀律師
- 相對人
- 朱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第1頁第4行所載聲請人地址欄「臺北市中山路」 應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區」 第3頁第3行所載「二、」 應更正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