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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高聖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88條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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