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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沛元

原告
陳禛
訴訟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康顧問有限公司(起訴狀誤載為「和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4,632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4,63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是上開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關於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基於勞工身分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5,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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