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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8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阮曼驊
被告
白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一、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是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於獲勝訴判決時,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訴訟,觀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請求給付加班費、違法解雇賠償、預告工資、資遣費,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若干元),亦未敘明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暨相對應之原因事實(即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違法解雇賠償、預告工資、資遣費等項目之詳細原因事實及各項金額暨計算方式)。另原告書狀復記載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請確認是否亦為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是,原告起訴狀亦未記載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予補正。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首揭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五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承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請確認並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為何)、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 2 本件詳細原因事實【包括請求之項目(加班費、違法解雇賠償、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詳細原因事實及各項金額為何暨其計算方式】 3 檢附補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1份或繕本逕送對造 
附表二:各項請求說明格式之參考
請依下列格式載明各項主張費用之期間、計算式及依據,如有其
他請求項目請自行增刪。
請求項目 詳細原因事實 (含計算方式) 金額 及計算式 請求權基礎 即訴訟標的 應提證據 資遣費 自  年 月 日 起任職,至  年  月  日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止,共計任職  年  月  日。 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   元    勞動契約書、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終止前6個月之薪資單、薪資給付紀錄及其他(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等)。 加班費 敘明加班說明及時數   同上 違法解雇 賠償 敘明加班說明及時數   同上 預告工資 敘明 ⑴勞動契約是在何時因何故終止? ⑵勞工之年資、雇主應預告之日數為何?依據為何?雇主有無預告? ⑶雇主有無預告後終止?(若主張雇主有預告,但預告期間不足,請說明不足日數及計算式)。   同上           非自願 離職證明 應敘明勞動契約是依照勞動基準法哪一條或其他法律終止的?終止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及原因為何?並請參照勞基法規定,確認終止事由可以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書。 不用填寫  同上 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  不用填寫  同上 總金額     
註:
補正詳細原因事實部分,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
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
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
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
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
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另請併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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