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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趙國婕

聲請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並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之文件,及具狀表明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另按法院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第26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解散當年度(民國111年)至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及具狀陳報倘相對人公司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之報酬。聲請人如逾期未表明預納報酬之意願(包括拒絕預納報酬),本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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