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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9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莉莉

聲請人
勤行智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容驊
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狀並未列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未有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簽名,無法確認聲請人是否有聲請之意思表示。又聲請狀雖列簡榮宗律師、朱茵律師為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且聲請人亦未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聲請狀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簽名、提出合法之委任狀,並補繳裁判費1,5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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