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9號
- 聲請人
- 勤行智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容驊
- 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狀並未列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未有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簽名,無法確認聲請人是否有聲請之意思表示。又聲請狀雖列簡榮宗律師、朱茵律師為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且聲請人亦未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聲請狀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簽名、提出合法之委任狀,並補繳裁判費1,5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