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理人
- 王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erkomm Inc.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erkomm Inc.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Aerkomm Inc.為美國內華達州註冊之公司法人,並未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雖聲請人陳明該公司在我國有營業處所即「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惟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協助查明營業事實,經訪查結果,該公司並無於該址租賃商辦,此有115年4月15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53027589號函在卷可參,致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仍應向相對人Aerkomm Inc.國外營業所送達。依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相對人Aerkomm Inc.部分,因須向國外送達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