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erkomm Inc.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erkomm Inc.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Aerkomm Inc.為美國內華達州註冊之公司法人,並未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雖聲請人陳明該公司在我國有營業處所即「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惟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協助查明營業事實,經訪查結果,該公司並無於該址租賃商辦,此有115年4月15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53027589號函在卷可參,致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仍應向相對人Aerkomm Inc.國外營業所送達。依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相對人Aerkomm Inc.部分,因須向國外送達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