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郭志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連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1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時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時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